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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单位以控制项目投资额、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代建制的实施一般采用合同管理方式,要求代建单位在难以达成建设目标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代建单位如有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能力可以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不具备相应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也可以将以上服务按政府采购程序产生。同时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应依法招标。
2.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投资意图和要求(即可行性研究),其余工作均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来完成。相对于设计、采购、施工分离的方式,EPC具有节约工期、降低成本、责任主体明确的优点。
2.两种模式都是由业主作为合同甲方,也都含有工程管理内容,代建单位不宜代替业主作为EPC合同的甲方,原因如下:
一般情况下,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服务、材料、施工等的招标是分别进行的,代建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应当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如果打包在一起,以EPC的形式统一发包,相当于将代建单位的统筹管理工作变相转包一部分给第三方。
可见,如果代建单位再采用EPC总承包的模式发包,不自行统筹实施全过程管理,违背了代建制模式设计的初衷,也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不得转包分包的有关规定,因此使用代建制的项目,不宜再使用EPC总承包的承发包模式。
相关文件规定参考: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将相关服务事项按政府采购程序产生。具体形式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明确。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暂定价,以总概算批复为准。相关服务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资质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工程监理可由委托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产生。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应依法招标。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